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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規(guī)劃設計中關于道路紅線的規(guī)定有哪些?
道路紅線有哪些規(guī)定
道路紅線由城市規(guī)劃管理部門劃定,并在用地條件圖中明確標注。一般情況下,道路紅線之間的用地均為城市道路用地,不得隨意占用。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道路紅線建造。
(1)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等關系有如下幾種:
第一,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重合,表明場地與城市道路相連。這是場地與城市道路之間最常見的一般關系。
第二,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相交,表明城市道路穿過場地。此時,場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屑城市道路用地,不能用于場地內(nèi)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;場地的建設使用范圍以道路紅線為界限。
第三,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分離,表明場地與城市道路不相連。這時,場地必須設置通路與城市道路相連,通路的最小寬度除應滿足場地的使用功能要求還應滿足不小于4mX4m的消防要求,并符合當?shù)爻鞘幸?guī)劃部門的要求。
(2)不允許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的建筑突出物為:
A.地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,包括結構擋土樁、擋土墻、地下室、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、化糞池等;
B.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,包括門廊、連廊、陽臺、室外樓梯、臺階、坡道、花池、圍墻、平臺、散水明溝、地下室進排風口、地下室出人口、集水井、采光井等;
C.除基地內(nèi)連接城市的管線、隧道、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。
(3)當?shù)爻鞘幸?guī)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,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A.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:
a)2.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件:凸窗、窗扇、窗罩,空調(diào)機位,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0.5m;
b)2.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,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lm,并不應大于3m;
c)3.0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、挑檐,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2m;
d)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、挑檐,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。
B.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的建筑構件:窗罩、空調(diào)機位,突出深度不應大于0.50m。
C.建筑突出物與建筑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。
D.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、空調(diào)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。
(4)用地城市規(guī)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范圍內(nèi)另行劃定建筑控制線時,建筑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筑控制線,突出建筑控制線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?shù)爻鞘幸?guī)劃的要求。
(5)屬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、構筑物,包括公共電話亭、公共交通候車亭、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,經(jīng)當?shù)爻鞘幸?guī)劃主管部門的批準,可突人道路紅線建造。
(6)騎樓、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筑的建造不應影響交通及消防的安全;在有頂蓋的否共空間下不應設置直接排氣的空調(diào)機、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(tǒng)
道路紅線由城市規(guī)劃管理部門劃定,并在用地條件圖中明確標注。一般情況下,道路紅線之間的用地均為城市道路用地,不得隨意占用。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道路紅線建造。
(1)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等關系有如下幾種:
第一,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重合,表明場地與城市道路相連。這是場地與城市道路之間最常見的一般關系。
第二,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相交,表明城市道路穿過場地。此時,場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屑城市道路用地,不能用于場地內(nèi)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;場地的建設使用范圍以道路紅線為界限。
第三,道路紅線與用地邊界線分離,表明場地與城市道路不相連。這時,場地必須設置通路與城市道路相連,通路的最小寬度除應滿足場地的使用功能要求還應滿足不小于4mX4m的消防要求,并符合當?shù)爻鞘幸?guī)劃部門的要求。
(2)不允許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的建筑突出物為:
A.地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,包括結構擋土樁、擋土墻、地下室、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、化糞池等;
B.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,包括門廊、連廊、陽臺、室外樓梯、臺階、坡道、花池、圍墻、平臺、散水明溝、地下室進排風口、地下室出人口、集水井、采光井等;
C.除基地內(nèi)連接城市的管線、隧道、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。
(3)當?shù)爻鞘幸?guī)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,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A.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:
a)2.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件:凸窗、窗扇、窗罩,空調(diào)機位,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0.5m;
b)2.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,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lm,并不應大于3m;
c)3.0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、挑檐,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2m;
d)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、挑檐,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。
B.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的建筑構件:窗罩、空調(diào)機位,突出深度不應大于0.50m。
C.建筑突出物與建筑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。
D.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、空調(diào)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。
(4)用地城市規(guī)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范圍內(nèi)另行劃定建筑控制線時,建筑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筑控制線,突出建筑控制線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?shù)爻鞘幸?guī)劃的要求。
(5)屬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、構筑物,包括公共電話亭、公共交通候車亭、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,經(jīng)當?shù)爻鞘幸?guī)劃主管部門的批準,可突人道路紅線建造。
(6)騎樓、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筑的建造不應影響交通及消防的安全;在有頂蓋的否共空間下不應設置直接排氣的空調(diào)機、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(tǒ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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